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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纪说法丨​入党前后均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且长期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行为如何定性

廉洁上海 2023-09-23



内容提要



个人档案记载了个人的基本信息、政治思想、生活经历、工作履历等,是党员干部成长轨迹的“历史凭证”,也是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在执纪执法实践中发现,个别党员领导干部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不强,心存侥幸,不如实向组织报告本人早期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情况。对于此类档案造假问题,往往因时间久远、跨度较长等原因,在认定和处理方面存在较大难度。本案例围绕入党前后均伪造个人档案资料,且长期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倾向认为应对入党前后同一性质的连续错误行为一并认定,对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后又发生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问题,不宜重复认定,可作为情节表述。



基本案情



贾某,汉族,1971年5月生,1992年7月参加工作,2002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某事业单位原负责人。


2000年,贾某在A省B市某企业工作时报考某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为骗取享受国家关于“在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少数民族考生”(以下简称“双少生”)相关照顾政策,请托H省X自治州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为其出具一份加盖该单位印章的虚假证明材料,证明其民族成分为“苗族”,工作单位为该单位,并请托他人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了假身份证。贾某当年外语成绩未达到国家统考要求的分数线,但凭借“双少生”身份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后,得以被上述大学录取。


贾某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考虑本人与同学相比年龄偏大,将其大学《学生登记表》的出生年月篡改为“1973年7月”。在2002年6月填报《入党志愿书》时,除填写上述虚假的民族成分、出生年月外,又将其参加工作以来的工作履历虚假填写为1992年7月至2000年8月在上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工作。


贾某2003年7月参加工作后,为使其工作履历与修改后的年龄相符,在填报《干部履历表》时,又将其工作履历虚假填写为1994年7月至2000年8月在上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工作,并于2003年11月请托他人伪造了一套其在该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工作的人事档案材料。此后,贾某一直按照上述虚假的出生年月、民族成分、工作履历填报个人档案信息。2020年12月,被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贾某如实交代了上述问题。



分歧意见



本案例中,对于贾某入党前后有关档案问题的定性,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贾某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因其不具备党员身份,不作为违纪行为认定,只以其入党后的错误认定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违反组织纪律。


第二种意见认为,贾某除了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外,还存在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问题,应对以上两种违纪行为分别予以认定,均违反组织纪律。


第三种意见认为,贾某自入党前伪造“双少生”身份,到入党后伪造工作履历,是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连续性行为,应一并认定违反组织纪律;对于其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后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问题,不再重复认定违反组织纪律,只作为情节表述。



意见分析



经研究,我们同意第三种意见,贾某入党前后的行为应一并认定为违反组织纪律。


(一)贾某入党前后多次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系同一性质的连续错误行为,均属违反组织纪律性质的错误


入党前,贾某通过伪造民族成分和工作单位证明材料、办理假身份证的方式,骗取“双少生”身份,以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攻读硕士研究生期间,贾某通过篡改出生年月、填写虚假工作履历等方式,掩盖骗取“双少生”的错误。入党后,贾某为继续掩盖上述错误,再次填写虚假工作履历,并伪造人事档案资料。从性质上看,贾某入党前实施的伪造民族成分、工作单位、篡改出生时间等行为,与入党后实施的伪造工作履历材料行为,均系《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的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属于同一性质的错误行为。从联系上看,贾某为掩盖入党前伪造人事档案骗取“双少生”身份的一系列错误,在入党后又继续实施了伪造工作履历材料的错误行为,入党前后实施的行为是相同性质、前后联系的连续错误行为,均属于违反组织纪律性质的错误。


(二)贾某入党前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属于严重错误


入党前,贾某的硕士研究生考试成绩未达到国家统考要求的分数线,但其通过伪造个人档案骗取“双少生”政策照顾后,被某大学录取,并获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违规为本人谋取私利。贾某上述错误行为,严重违反了国家教育考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研究生招生录取的公平公正秩序。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国务院学术委员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干部学历、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教育部关于重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加强学历文凭、学位证书管理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对不符合报考条件、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的入学者,应追究其弄虚作假的责任。同时,贾某还犯有通过办理假身份证,篡改出生年月,填写虚假工作履历等手段隐瞒伪造个人档案骗取“双少生”政策照顾的错误。据此,综合考虑贾某入党前错误行为的手段、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贾某入党前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属于严重错误。入党后,贾某伪造工作履历材料,以及入党以来持续隐瞒和虚假填报个人档案信息等行为,均系为了掩盖其入党前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这一严重错误。因此,贾某的主要错误在于其入党前施行的错误。


参考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党员隐瞒入党前的错误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有关精神,以及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对相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对于错误行为一直持续到入党后的,不属于“入党后表现尚好”的情形,若该行为严重违纪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开除党籍;若该行为不够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党内予以除名。依据《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贾某应予以党内除名。


(三)对贾某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后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行为无须单独评价,可作为情节表述


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和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分别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该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属于类型相同、性质不同的两种违纪行为。依据1997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贾某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属于违反组织纪律性质的行为,其在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后,为继续保持档案信息前后一致性,必然会依据篡改、伪造的档案信息填写后续档案资料,对其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行为,可视为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自然延续的事后不可罚行为,已被其先前实施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行为所吸收。因此,对贾某事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行为不再单独评价为违纪行为,可作为情节予以表述。



相关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8年)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1997年)


第五十一条 在干部、职工的考试、招聘、录用、考核、评定职称、晋升职务、工资以及在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方面的工作中,违反党和国家的人事、劳动、干部制度和有关规定,利用职权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


(二)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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